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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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進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進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葉進谷因藥事法等2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其附表編號1業已執行完畢之有期徒刑部分,屬於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執行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宜注意在備註欄載明扣抵情形,俾免受刑人誤會,提起不必要之抗告,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26日│100年01月15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100年度│││及案號│字第24581號、第│偵字第13939號、││││24992號│第12393號、第│││││11169號、第8807│││││號、第8769號、第│││││3206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實││248號│1572號│││審├────┼────────┼────────┼────────┤││判決日期│100年03月24日│102年09月26日││├─┼────┼────────┼────────┼────────┤│確│法院│臺北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決││248號│303號│││├────┼────────┼────────┼────────┤││判決確定│100年04月12日│103年01月2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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