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48號原告 姚承男 被告 張文浜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564.97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5,0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824,850元【計算式:5,000×564.97=2,824,8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