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裁定分管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9號抗告人 呂冠霖 相對人 呂萬隆 相對人 呂萬城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2年度聲字第149號裁定分管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