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93號原告 蔡薛美雲 被告臺灣高雄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地號暨同段42建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660,000元(即原告陳報之得標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2,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