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40號原告 吳國紀 原告 梁正義 被告 游萬興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上之地上物拆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3,39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18.49㎡+218.49㎡)×公告土地現值5,500元/㎡=2,403,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