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63號原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告 李漢中 被告 何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值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就高雄市○○區○○段○○○○○○○○號暨同段47建號所設定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下同)7,000,000元之抵押權不存在,及請求被告 鄭光惠 應將該抵押權登記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36,120元【計算式:(167.73㎡×公告現值14,000元/㎡×1/2)+(628.23㎡×公告現值14,000元/㎡×1/2)+264,400(建物課稅現值)=5,836,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