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8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舜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貳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零陸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