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被告甲○○○IEO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IEOPRASIT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法官林惠霞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德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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