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8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7年4月7日以97年度士簡字第3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7年5月20日以97年度訴字第114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7年9月26日以97年度訴字第68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復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8年6月18日以98年度聲字第10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8年7月29日以98年度訴字第210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罪刑經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8年2月17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
1年8月、10月,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年8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6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857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幸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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