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7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湯泉 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陸寶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明澤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三、請求管理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文件影本到院。
四、聲請人正確名稱。(書狀與印章不符)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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