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4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寶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雙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主張其與三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景公司)間簽立借貸開發合約(下稱系爭合約),並依該公司指示,將款項匯入債務人帳戶,因認債務人應就前開債務與三景公司同負清償之責,請求對之核發支付命令云云。查債務人並非系爭合約之當事人,僅係單純收受債權人履約匯款之第三人,尚難遽認債權人對之有何請求權存在,其所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