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5號原告 高秋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佳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54,2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5,5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