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7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彭鼎宸
彭 昱祥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邱瑛琦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陸駿誠 (原名 陸百新 )
余永甯 游軫祺 林翁焜哇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青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朱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鼎宸連帶清償新臺幣 伍佰 陸拾玖萬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彭昱祥 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