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38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理人 聶韻秋 相對人 孫櫻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受讓本件債權後,即將債權讓與乙事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並送達相對人之戶籍地址,惟該信函均遭郵局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聲請人因無從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債權移轉通知函影本、信封1紙及相對人最近戶籍謄本正本等為證。查本件相對人目前籍設於雲林縣虎尾鎮○○里0000000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足徵相對人確有遷離原戶籍地,而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致聲請人無法依通常方法將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是聲請人聲請為公示送達,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債權移轉通知函影本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