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7號上訴人 王騰雲
王百祿 林慶福 林慶芳 王淑貞 林志龍 林月年 林月華 呂宛華 視同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林子和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視同上訴人 鄧王 小夜
林鴻志 林全福林 傅月娥 王煌洲 陳榮昌 王淑惠 被上訴人 黃淑珍
林淑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
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對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其上訴聲明為:
(一)先位聲明:
1.原判決廢棄。2.上廢棄部分:⑴確認被上訴人2人就附表一所示土地,由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6年收件,於10
6年8月9日設定,權利範圍各二分之一,權利價值空白,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之地上權不存在。⑵被上訴人2人應將前項地上權塗銷。⑶確認被上訴人2人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基於地上權就前臺中市政府10
7年11月12日府授地用字第1070274937號所為如附表二所示土地徵收補償費之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⑷被上訴人2人應同意由上訴人單獨領取因臺中市政府徵收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由臺中市政府所發放及專戶保管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徵收補償費。⑸被上訴人2人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上如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08年8月20日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編號B所示面積35平方公尺之1樓鋼架造鐵皮屋頂建物,及坐落同段353-25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D所示面積34平方公尺之1樓鋼架造鐵皮屋頂建物及編號F所示面積10
2平方公尺之鋼筋混凝土造3樓鋼架造鐵皮屋頂建物拆除,將土地返還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⑹被上訴人2人應各給付上訴人如附表四給付總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109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108年7月4日起至返還前項土地之日止,按年各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五給付總額欄所示之金額。
(二)備位聲明:
1.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2.上廢棄部分:⑴確認被上訴人2人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基於地上權就前臺中市政府107年11月12日府授地用字第1070274937號所為如附表二所示土地徵收補償費,於超過附表六所示之地上權價值欄所示之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⑵上訴人各給付被上訴人2人如附表六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後,被上訴人2人應同意由上訴人單獨領取因臺中市政府徵收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由臺中市政府所發放及專戶保管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徵收補償費。⑶被上訴人2人應各給付上訴人如附表四應給付總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109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108年7月4日起至返還前項土地之日止,按年各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五給付總額欄所示之金額。」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4定有明文。本件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所示,上述地上權之地租記載為「無」,且兩造均不爭執就前述地上權並未約定地租,故應以租金之情形核定,則上訴人先位上訴聲明第1項、第2項應以1年租金之15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1萬2,920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所示)。至上訴人先位聲明中關於確認土地徵收補償費之請求權不存在、被上訴人應同意由上訴人單獨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返還土地部分,與塗銷地上權之目的均為排除上訴人對上述土地之占有及妨害,使上述土地回復能圓滿行使之狀態,其訴訟目的相同、利益一致,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即地上權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另關於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無庸併算其價額。另備位上訴聲明部分,其所涉者為徵收補償費之領取權利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該等部分之性質業如前述,或為圓滿行使地上權之目的,或為附帶請求,況其價值顯較地上權之價值為低。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761萬2,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4,657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張宏賓附表一:
┌─┬─────┬─────┬────┬─────┬─────────────┐│編│登記字號(│地號(臺中│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價額│││民國106年│市東區旱溪│(㎡)│(元/㎡)│(權利範圍×申報地價×││號│ 平山 登字)│段)│││年息10%×15)│││││││(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第001350號│353-1地號│606│4,560元│4,145,040元│├─┼─────┼─────┼────┼─────┼─────────────┤│2│第001350號│353-24地號│191│4,560元│1,306,440元│├─┼─────┼─────┼────┼─────┼─────────────┤│3│第001350號│353-25地號│142│4,560元│971,280元│├─┼─────┼─────┼────┼─────┼─────────────┤│4│第001350號│353-26地號│39│4,560元│266,760元│├─┼─────┼─────┼────┼─────┼─────────────┤│5│第001350號│353-27地號│135│4,560元│923,400元│├─┴─────┴─────┴────┴─────┼─────────────┤│合計│7,612,920元│└────────────────────────┴─────────────┘附表二:(單位:新臺幣/元)┌─┬────┬────┬───────┬──────┬───┐│編│姓名│應有部分│土地補償金數額│108年度補償│備註││號││││金保管案號││├─┼────┼────┼───────┼──────┼───┤│1│王騰雲│3/180│271,981元│第18號││├─┼────┼────┼───────┼──────┼───┤│2│王百祿│3/180│271,981元│第19號││├─┼────┼────┼───────┼──────┼───┤│3│林慶福│1/30│543,962元│第29號│││││││││├─┼────┼────┼───────┼──────┼───┤│4│林慶芳│1/30│543,962元│第30號││├─┼────┼────┼───────┼──────┼───┤│5│王騰雲│ 公同 共有│271,981元│第40號││││王百祿│3/180││││││鄧 王小夜 │││││││王淑貞│││││││王淑惠│││││├─┼────┼────┼───────┼──────┼───┤│6│林志龍│8/30│4,351,693元│第36號││├─┼────┼────┼───────┼──────┼───┤│7│林月年│1/30│543,962元│第37號││├─┼────┼────┼───────┼──────┼───┤│8│林月華│1/30│543,962元│第38號││├─┼────┼────┼───────┼──────┼───┤│9│呂宛華│3/60│815,942元│第33號││└─┴────┴────┴───────┴──────┴───┘附表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地號│面積│申報│每年損│起算日│末日│日數│每人│備││││(㎡)│地價│害額││││損害額│註│├──┼───┼────┼───┼───┼──────┼──────┼──┼────┼─┤│B│353-25│35│4,560│15,960│106年8月9日│108年7月3日│693│15,151││├──┼───┼────┼───┼───┼──────┼──────┼──┼────┤││D│353-1│34│4,560│15,504│106年8月9日│108年7月3日│693│14,718│已│├──┼───┼────┼───┼───┼──────┼──────┼──┼────┤││F│353-1│102│4,560│46,512│106年8月9日│108年7月3日│693│44,155│發│├──┼───┼────┼───┼───┼──────┼──────┼──┼────┤││已拆│353-24│108.53│4,560│49,490│106年8月9日│108年1月24日│533│36,134│生││││││││││││├──┼───┼────┼───┼───┼──────┼──────┼──┼────┤││小計││279.53││││││110,158││├──┼───┴────┴───┼───┼──────┼──────┼──┼────┼─┤││起訴後每年損害額││108年7月4日│返還土地日止││38,988││└──┴────────────┴───┴──────┴──────┴──┴────┴─┘附表四:(單位:新臺幣/元)┌─┬────┬──────────┬──────────┬────┬──────────┐│編│所有權人│353-1地號│353-24地號353-25地號│給付總額│計算式││號│├────┬─────┼────┬─────┤│││││應有部分│應給付金額│應有部分│應給付金額│││├─┼────┼────┼─────┼────┼─────┼────┼──────────┤│1│王騰雲│1/60│981│1/60│855│1,836│110,158×l/60=1,836│├─┼────┼────┼─────┼────┼─────┼────┼──────────┤│2│王百祿│1/60│981│1/60│855│1,836│110,158×l/60=1,836│├─┼────┼────┼─────┼────┼─────┼────┼──────────┤│3│林慶福│1/30│1,962│1/30│1,710│3,672│110,158×l/30=3,672│├─┼────┼────┼─────┼────┼─────┼────┼──────────┤│4│林慶芳│1/30│1,962│1/30│1,710│3,672│110,158×l/30=3,672│├─┼────┼────┼─────┼────┼─────┼────┼──────────┤│5│呂宛華│0│0│3/60│2,564│2,564│(15,151+36,134)×│││││││││3/60=2,564│├─┼────┼────┼─────┼────┼─────┼────┼──────────┤│6│王騰雲││981│公同共有│855│1,836│││├────┤││1/60││││││王百祿│公同共有│││││││├────┤1/60││││││││ 鄧王小夜 ││││││110,158×l/60=1,836││├────┤││││││││王淑貞││││││││├────┤││││││││王淑惠│││││││├─┼────┼────┼─────┼────┼─────┼────┼──────────┤│7│林志龍│8/30│15,699│8/30│13,676│29,375│110,158×8/30=│││││││││29,375│├─┼────┼────┼─────┼────┼─────┼────┼──────────┤│8│林月年│1/30│1,962│1/30│1,710│3,672│110,158×l/30=3,672│├─┼────┼────┼─────┼────┼─────┼────┼──────────┤│9│林月華│1/30│1,962│1/30│1,710│3,672│110,158×l/30=3,672│└─┴────┴────┴─────┴────┴─────┴────┴──────────┘附表五:(單位:新臺幣/元)┌─┬────┬───────────┬──────────┬────┬──────────┐│編│所有權人│353-1地號│353-25地號│給付總額│計算式││號│├─────┬─────┼────┬─────┤│││││應有部分│應給付金額│應有部分│應給付金額│││├─┼────┼─────┼─────┼────┼─────┼────┼──────────┤│1│王騰雲│1/60│517│1/60│133│650│77,976×l/60÷2=650│├─┼────┼─────┼─────┼────┼─────┼────┼──────────┤│2│王百祿│1/60│517│1/60│133│650│77,976×l/60÷2=650│├─┼────┼─────┼─────┼────┼─────┼────┼──────────┤│3│林慶福│1/30│1,034│1/30│266│1,300│77,976×l/30÷2=│││││││││1,300│├─┼────┼─────┼─────┼────┼─────┼────┼──────────┤│4│林慶芳│1/30│1,034│1/30│266│1,300│77,976×l/30÷2=│││││││││1,300│├─┼────┼─────┼─────┼────┼─────┼────┼──────────┤│5│呂宛華│0│0│3/60│399│399│15,960×3/60÷2=399│├─┼────┼─────┼─────┼────┼─────┼────┼──────────┤│6│王騰雲│公同共有│517│公同共有│133│650│││├────┤l/60││l/60││││││王百祿││││││││├────┤│││││77,976×l/60÷2=650│││鄧王小夜││││││││├────┤││││││││王淑貞││││││││├────┤││││││││王淑惠│││││││├─┼────┼─────┼─────┼────┼─────┼────┼──────────┤│7│林志龍│7/30│7,235│7/30│1,862│9,097│77,976×8/30÷2=│││││││││9,097│├─┼────┼─────┼─────┼────┼─────┼────┼──────────┤│8│林月年│1/30│1,034│1/30│266│1,300│77,976×l/30÷2=│││││││││1,300│├─┼────┼─────┼─────┼────┼─────┼────┼──────────┤│9│林月華│1/30│1,034│1/30│266│1,300│77,976×l/30÷2=│││││││││1,300│└─┴────┴─────┴─────┴────┴─────┴────┴──────────┘附表六:(單位:新臺幣/元)┌─┬────┬────┬─────┬──────┐│編│姓名│應有部分│地上權價值│應給付金額││號│││││├─┼────┼────┼─────┼──────┤│1│王騰雲│3/180│4,279│2,139.5│├─┼────┼────┼─────┼──────┤│2│王百祿│3/180│4,279│2,139.5│├─┼────┼────┼─────┼──────┤│3│林慶福│1/30│8,558│4,279│├─┼────┼────┼─────┼──────┤│4│林慶芳│1/30│8,558│4,279│├─┼────┼────┼─────┼──────┤│5│王騰雲│公同共有│││││王百祿│3/180│││││鄧王小夜││4,279│2,139.5│││王淑貞││││││王淑惠││││├─┼────┼────┼─────┼──────┤│6│林志龍│8/30│68,460│34,230│├─┼────┼────┼─────┼──────┤│7│林月年│1/30│8,558│4,279│├─┼────┼────┼─────┼──────┤│8│林月華│1/30│8,558│4,279│├─┼────┼────┼─────┼──────┤│9│呂宛華│3/60│12,836│6,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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