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1787號
原 告 王淑媛
被 告 陳龍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4月11日於網路上向原告
提及因酒駕被開立罰單急須用錢,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3萬元,並承諾於二週後返還,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屢
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網路上對話紀錄、存證明細查
詢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
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3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
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