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
2項、第1項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非法持有子彈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4月3日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95年7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勇如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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