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797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敬友 上列上訴人因竊佔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695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桂葱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