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89號原告 宋蔡秀英 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市豐原榮民
服務處即李旭林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萬7500元(即165平方公尺×5,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