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67號
原 告 何麗雲
本件原告何麗雲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倪若蘭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