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7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754號聲請人英誠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聞強 代理人 黃妍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