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2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8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9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