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重上更(三)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春祥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林瓊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上訴人即被告乙○○前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胡家駿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83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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