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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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上訴人 楊慧芬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被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被上訴人 楊碧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字第1336號),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在第三審不得為訴之追加。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追加求為命㈠被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再給付房屋稅新臺幣(下同)2萬1,872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原房屋稅1萬7,690元106年12月29日之利息,㈡命被上訴人楊碧玲再給付地價稅1,755元,及自106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原地價稅3,622元106年12月29日之利息之判決,依上說明,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