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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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重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焌柚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
劉繼蔚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政達 選任辯護人 王晨瀚 律師(法扶律師)
蔡孟翰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之楷 選任辯護人 簡文修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焌柚、李政達、李之楷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焌柚、李政達、李之楷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執行羈押及自111年1月18日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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