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四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