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六О五號
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十五分於本院第八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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