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2樓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字第6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無法言語,經當庭勘驗被告確係插管呈現植物人狀態,有照片附卷可稽,故被告顯然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形,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停止審判。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洪嘉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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