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五號上訴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朝江 律師被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被上訴人因政府機關接管,法定代理人變更,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丙○○為被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如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經本院七十六年度第十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在案。又當事人提起上訴,在本院裁判後始發現有當然停止之原因者,應由本院調查其應行承受訴訟之人,對之命為承受訴訟,亦據本院六十八年度第三次民事庭庭長會議作成決定。本件被上訴人於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本院裁判前之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六日,因故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派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接管人,並由該公司組成接管小組,以丙○○為負責人,被上訴人之原法定代理人 吳金贊 因而卸任,業據丙○○提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陳淑敏法官葉勝利法官陳碧玉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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