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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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九號聲請人港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本院裁定(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而僅說明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於前訴訟程序第三審三次聲請閱卷,本院僅給閱一次,其餘則漏未通知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閱卷,原確定裁定顯然未審酌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及同年九月十九日所提出之上訴理由狀㈠、㈡,暨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簡清忠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
V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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