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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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新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 勝鴻 即勝鴻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一庭
法官曾文欣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洪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