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九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第一項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法官陳欣安
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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