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會法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九四號
公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顯騰
蘇顯讀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九十年度選偵字第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丙○○共同農會之選舉對於候選人交付財物而約其放棄競選,甲○○處有期徒刑捌月,丙○○處有期徒刑貳月,丙○○所處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農會之選舉候選人收受財物而許以放棄競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所收受之財物新台幣十五萬元,應沒收。
事實
一、丙○○曾因違反水利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確定,現仍在緩刑中。
二、乙○○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許,至雲林縣莿桐鄉農會登記參選該農會第十四屆理事選舉,為農會理事候選人。另一理事候選人甲○○,為使同派系的人,能有足夠的人數當選理事,以便順利當選理事長,決意勸退乙○○。遂於同日中午透過農會總幹事 董政憲 ,在電話中拜託與乙○○較為熟識之丙○○,幫忙勸說乙○○退選。甲○○並於同日十五時許,到達乙○○位於雲林縣○○鄉○○村○○路○○號住所,要求乙○○退出理事選舉。丙○○隨後於同日十六時許到場,勸說乙○○為了地方和諧,退出選舉。幾經磋商之後,甲○○、丙○○二人竟互為行賄之犯意聯絡,乙○○亦基於受賄之犯意,約定甲○○交付以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予乙○○,乙○○放棄競選,並言明由甲○○於次日先行支付十五萬元,餘款俟選舉結束後再行支付,乙○○並即前往莿桐鄉農會撤回參選登記。嗣甲○○於一月十六日中午至丙○○位於雲林縣○○鄉○○村○○○路十五之一號住處,交給有行賄犯意聯絡之丙○○現金十五萬元,要其代為轉交乙○○並索取收據。丙○○立刻攜款至乙○○家中,惟因乙○○拒絕簽立收據,丙○○便折返家中,甲○○見狀乃要求丙○○借用他人支票支付部分款項,以為憑證。丙○○隨即交付五萬元予友人 羅華東 ,由羅華東簽發日期九十年二月十五日,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為付款人,支票號碼PB0000000號,面額五萬元之支票一張,丙○○再帶該張支票及現金十萬元到乙○○家交付之。而後甲○○順利當選理事長,惟餘款十五萬元均未支付。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送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被告乙○○、丙○○、甲○○三人均於審理中否認犯罪:㈠乙○○坦承收受賄款而退選之事實,惟指係被騙,辯稱:「他有拿十五萬元給
丙○○轉交給我,要求我開收據,我不肯開收據。說是說三十萬元,但他另外十五萬元沒有付,說起來是詐欺。因為我不肯開收據,他就拿一張五萬元的支票及十萬元現金給我。說難聽一點是詐欺,甲○○及總幹事董政憲,他們二人詐欺我。」「我當時去撤銷登記是五點多才去的,甲○○當時是說一手撤銷登記一手交錢,但是我撤銷登記時,甲○○就不見人影。我這算是被騙的。講說三十萬元,為何只拿十五萬元,這算是詐欺,總幹事也不願意我當代表及理事。否則事情只有我們三人知道而已,為何事情會暴發。」「變成我對孤兒院沒有信用,因為這三十萬元本來是要救濟孤兒院的。」㈡丙○○坦承有受董政憲之託前往乙○○家協助甲○○勸退乙○○,惟到場時乙
○○、甲○○二人已談妥,其辯稱:「那天是總幹事董政憲早上九點半左右打電話(00-0000000)到我家,叫我過去的,叫我到乙○○家裡幫忙甲○○及乙○○成全,他先說我與乙○○比較好,甲○○要選理事長,叫我去跟乙○○說為了地方的和氣,希望乙○○可以思考看看。我四點半左右回家,四點五十分到乙○○家裡,甲○○已經和乙○○談到尾段了,甲○○說要給乙○○二十萬元,乙○○開說要給甲○○三十萬元,他要當理事,甲○○去亭仔腳打電話,我在他旁邊,他打給誰我不知道,但他說總仔。乙○○沒有跟出去。第一通電話甲○○告訴對方說乙○○要一個職員缺讓他介紹。第二通電話打完後進去甲○○就跟乙○○說要給他三十萬元。甲○○在電話中都稱對方:總仔。」「我去時他們已經談好了,我沒有參與搓圓仔湯。」㈢甲○○辯稱:「沒有這回事。」
二、經查:㈠乙○○供述其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登記參選莿桐鄉農會理事,惟於
同日下午十七時許撤回登記,並有莿桐鄉農會第十四屆選舉理事候選人登記申請書影本、莿桐鄉農會理事候選人登記表影本、撤回登記申請書影本各一件在卷可稽(九十年度選他字第一一號卷第四-六頁)。
㈡而甲○○則於嗣後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當選為理事,並於九十年三月六日當選
為理事長,有莿桐鄉農會第十四屆理事選舉情形紀錄表影本、理事長選舉情形紀錄表影本各一件在卷可憑(九十年度選他字第一一號卷第三頁;九十年度選偵字第二號卷第四八頁)。
㈢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乙○○撤回登記後,理事選
舉前),接到匿名、口頭檢舉,指稱「莿桐鄉農會現任會員代表乙○○有意參選下屆莿桐鄉農會理事,並於九十年一月九日至一月十四日期間前往莿桐鄉農會會務股辦理參選理事登記,由於現任莿桐鄉農會總幹事董政憲(也是第十四屆莿桐鄉農會總幹事遴聘唯一人選)已經內定由現任雲林縣農會理事及莿桐鄉農會會員代表甲○○擔任下屆莿桐鄉農會理事長,並內定其他八名理事人選,乙○○的參選導致理事選情產生變化,董政憲為使選情單純,乃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上午要求現任莿桐鄉農會饒平村農事小組長(前饒平村長)丙○○出面,配合甲○○共同勸退乙○○,丙○○乃於同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前往乙○○住所,當時甲○○已在乙○○家中勸退乙○○多時,惟乙○○並未同意退選,經過丙○○從中斡旋,同意由甲○○支付三十萬元給乙○○,乙○○才同意退選。雙方並約定乙○○先行前往莿桐鄉農會辦理理事退選,甲○○則於隔日(一月十六日)先行支付頭款十五萬元,尾款十五萬元則於理監事選舉結束後,再行支付。乙○○乃於一月十五日下午五時許,由甲○○、丙○○陪同前往莿桐鄉農會會務股辦理理事退選手續,甲○○也依約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拿十五萬元到丙○○住所,要求丙○○轉交給乙○○,丙○○也隨即將該十五萬元轉交給乙○○本人。由於乙○○之退選,使莿桐鄉下屆理事選舉僅有甲○○等十人登記參選,由甲○○擔任下屆理事長, 林平男 等八人擔任理事, 林信蒼 擔任候補理事。」(九十年度聲監字第五號卷第八、九頁之調查筆錄)㈣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隨之向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到下列
三線電話自九十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起至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止之通訊監察書:①甲○○家中之00-0000000號電話,②丙○○家中之00-0000000號電話,③乙○○家中之00-0000000號電話。
(九十年度聲監字第五號卷第一三-一四頁)㈤執行監聽結果,錄到下列三通重要的電話,有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在卷可稽(
九十年度聲監字第五號卷第一八頁、第二三-二五頁),經本院當庭勘驗,且經被告三人確認內容如左:
①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十六時至二十一時間,丙○○以家中之00-0000000號電話,打到乙○○家中之00-0000000號電話:
丙○○:喂,「 昌哥 」,我是「黑旗」啦!乙○○:哦。
丙○○:「 健興 」今天怎麼沒拿十五萬元來?「健興」啊?乙○○:照他們在說是說會沒有了。
丙○○:他不是跟我說今天,選完隔天?乙○○:他也這樣跟你講?
丙○○:他之前有跟我講選完隔天,昨天選的啊!今天怎麼都沒拿來?乙○○:就照他們在說,說總幹事是攏「揮啊」(台語,表示毀約)。
丙○○:總幹事怎麼樣?乙○○:「揮啊」。
丙○○:要把我們「揮掉」那十多萬元?乙○○:對啦!丙○○:他「揮」看看!乙○○:對啦!我跟你講你沒有辦法拿了。他講我跟你講他們在說,你沒有
辦法拿了啦!丙○○:剩下那十多萬元沒有辦法拿了?乙○○:對啦!就是這樣,就他們在說。
丙○○:沒有啦!不能這樣。那時候是不是說選舉過後,尾款十五萬就要拿
了?我來打電話給他,今天怎麼沒拿來?乙○○:打電話給「健興」才有效。你跟「健興」接的嘛。
丙○○:對啦!我直接打給他,我打給總幹事也沒用。不是總幹事做的啊!乙○○:對啦!丙○○:我打電話去告訴他。
乙○○:好。
②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丙○○以家中之00-0000000號電話,打到甲○○家中之00-0000000號電話:
丙○○:喂,「 健興叔 」嗎?甲○○:你好。
丙○○:我是「黑旗」。
甲○○:你好。
丙○○:很難找你的人。
甲○○:就都不在家。
丙○○:我跟你請教一下,「 昌仔 」那個是。
甲○○:我今天有跟他說,說再過二天。
丙○○:你今天有跟他說,那個「阿昌仔」的那個要晚一點再給他?甲○○:對啊!我跟他說因為還正在那個。
丙○○:那一天我對他吼叫,你知道嗎?甲○○:我不知道哩!丙○○:就選舉選完那天,那個晚上我就對他吼叫。
甲○○:對啊!好啦!沒關係啦!丙○○:沒有啦!人家怎樣哩!就明明我們就說監事都選舉完,對不對?他
現在反而農會代表啦!說明明代表選舉完要拿尾款,我說是誰告訴你代表選完。
甲○○:不要講,不要講那些。沒關係啦!我早上,今天有跟他講了。
丙○○:現在還有一個問題,我請教你。
甲○○:嗯?丙○○:他那個,有人打電話來恐嚇那個什麼人?甲○○:打電話來什麼?丙○○:來恐嚇他。
甲○○:來恐什麼?丙○○:來恐嚇他。
甲○○:我不知道哩!丙○○:去告訴他,給他恐嚇的很嚴重呢!甲○○:是這樣嗎?我不知道。
丙○○:也打電話去恐嚇他兒子,也恐嚇他,叫他不能出去。
甲○○:有這種事情嗎?丙○○:有啦!我那天就是要打電話問你。
甲○○:我不知道,這我就不知道了。
丙○○:問你那邊有動作嗎?甲○○:沒有哩!丙○○:這樣,他那樣,他有點「破仔去」(台語,表示秀斗)就對了啦!甲○○:對啦!他自己可能自己在製造緊張,較穩的啦!丙○○:沒有啦!他兒子也有報案。
甲○○:他兒子哦!丙○○:告訴他兒子,什麼,跟他老爸講,話如果要黑白講,出去就要小心
一點,這樣啦!甲○○:這我就不知道了。
丙○○:所以我那天才會一直打電話找你,就是找這個原因。
甲○○:我不知道,這我就真的不知道了。
丙○○:你有跟他說那個?甲○○:有啦!我已經跟他說了。
丙○○:都有跟他說了?好啦!好啦!看怎麼樣,再打電話給我。
甲○○:好。
③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丙○○以家中之00-0000000號電話,打到乙○○家中之00-0000000號電話:
丙○○:「昌仔叔」,你比縣長還要難找人。
乙○○:我?怎麼會呢?丙○○:你老婆都沒有在說我找你不止十次了?乙○○:她沒有跟我說啦!丙○○:你不要錢啦!找你不止十次了!打電話去也找不到,叫她告訴你,也都沒跟你講我在找你。
乙○○:她只有說「黑旗」在找,我去,你。
丙○○:我就人認識,找到人我才回來。
乙○○:哦!丙○○:那天有人打電話恐嚇你們?乙○○:是打電話給我兒子的。
丙○○:是怎麼樣?我就是因為這個問題,想要了解一下。你知道嗎?乙○○:他就是總幹事不要我去農會,去那裡坐。我去加油,那些主管都打
電話向我恭喜,我就是想說過去那邊給他坐一坐,總幹事就不高興。
丙○○:你看是不是農會打電話來恐嚇你,可不可能?乙○○:這個我不知道。這個我兒子在跟我講的。
丙○○:我剛剛有打電話給「健興」,他說有遇到你,跟你說這兩天,才要將尾款十五萬給你。
乙○○:是啊!他有跟我說。
丙○○:對啊!我打電話給他要跟他討,他就說已經遇到你。你說不是說代
表選完?他說:不是啦!是理事選完,他說他這兩天有遇到你,他跟我講這兩天,尾款才要給我們。我還問他你們是不是有打電話恐嚇「昌仔」?他說沒有,他說說不定是你有得罪別人。我說不可能啦!是你們農會在搞鬼而已啦!你看可不可能是「健興」恐嚇你?乙○○:不是啦!是總幹事的啦。
丙○○:是總幹事恐嚇的?乙○○:對啦!總幹事他就是不要我去農會啦!這樣啦!丙○○:總幹事恐嚇你?這樣?乙○○:我在料想一定是總幹事的啦!丙○○:xxxxx(髒話)。又沒有跟他吵什麼,他是在怎樣。
乙○○:他現在就是靠著「阿味」給他當靠山。
丙○○:靠「阿味」?「阿味」也要照道理來,靠「阿味」要做什麼?現在
監事確定了嗎?監事啊?乙○○:監事嗎?監事他現在我同學有當選。
丙○○:你,那一個?那天那個,六輕那個也有當選?乙○○: 高清廉 啊!丙○○:這樣理事就選完了啊!乙○○:理事選完了,監事也選完了。
丙○○:xxx(髒話),選完了,為什麼還不拿錢來?乙○○:今天下午在吃飯時,我就跟他講你要記得,這樣啦!他說好啦!我再過兩天。
丙○○:不是說初二才會選,你們兩個不就在給我「裝肖仔」?乙○○:這樣啦!這個選完了啦!他們現在的意思,我跟你講,他們現在的意思就是「健興」說不定要再選一次。
丙○○:為什麼?乙○○:他們現在就分派。
丙○○:理事長還沒選?乙○○:還沒啦!今天才剛產生而已,理事還要聘總幹事,說不定還要聘第二次,照我在聽這樣。
丙○○:你錢也是總幹事花的,又不是他花的啊!乙○○:對啦!想說這樣他可能說不定會聘第二次,我聽是,我也是聽。
丙○○:換做過就過了啊!乙○○:對啊!丙○○:不然他跟我講理事初二才要選?乙○○:沒有啦!可能他們要聘總幹事啦!理事長啦!丙○○:沒有啦!這樣要跟他討。
乙○○:我跟你講啦!他們要再選出理事長,這樣啦!理事長選完,再聘總幹事的啦。
丙○○:「 昌叔 」,那個不能這樣我跟你講。他現在如果沒聘到,你不就拿
不到了?乙○○:沒關係啦!他那個不會沒有了。
丙○○:你那時候不是說會被他們吞了?乙○○:我跟你講啦!他現在農會,總幹事他進來向正式職員每一個人收一
百六十萬的證據都有了啦!丙○○:總幹事給人家收一百六十萬?有沒有證據?乙○○:後埔「?仔」的哥哥,人家叫「 豬哥仔 」的,在礁溪時被我套出來講的。
丙○○:以後如果不給我們,用這個去檢舉他。
乙○○:對啊!叫調查局下去給他查。
丙○○:叫調查局!對!乙○○:對啊!丙○○:xxx(髒話),選完了,給我「裝肖仔」,跟我講初二才要選,
我這陣子也比較忙,溪底有事,比較忙。他在「裝肖仔」,我剛才打電話問他說你是不是有恐嚇「昌仔」,我很不客氣問他,他這樣,他想說我打電話要跟他討那十五萬的樣子。他說:村長,我有遇到代表,我有跟「昌仔叔」說要晚兩天,說選完了。
乙○○:沒關係啦!那個是不會沒有了。
丙○○:不然你那時候一直擔心說會沒有了。
乙○○:這樣啦!丙○○:現在如果沒有了,我就對你不好意思了。不會沒有了,就很好了。乙○○:不會啦!我就說,就對外放話說總幹事他如果不想要退休金,才來跟我「話」看看。
丙○○:總幹事跟人家拿一百六十萬元的資料拿齊全一點,準備齊全一點,
以後如果沒有,好檢舉他。我明天回來再去找你,好不好?找你有夠多次的了。
乙○○:我跟你講,我可能明天早上會再出去。
丙○○:不是啦!像我回來都晚上了。
乙○○:沒關係啦!那錢算。
丙○○:我那天找到,我找「嬸仔」,難道沒跟你講我一直在找你?乙○○:有啦!有在跟我講啦!丙○○:打電話去,你兒子有接到,你媳婦也有接到。
乙○○:有在講啦!我去你那裡就。
丙○○:你知道我找你,也知道要做什麼事情。
乙○○:那個沒關係啦!那個放在你那裡沒關係啦!丙○○:沒有啦!還是要清楚。「健興」今天在「裝肖仔」,xxx(髒話),選完就要馬上拿。那時候說好選完,尾款十五萬就要馬上拿。
搓退一個理事三十萬,最好搓了,不然是要怎樣?乙○○:就這樣啊!丙○○:好啦!總幹事一百六十萬的給他調查清楚一點,準備我們要留後步。
乙○○:是啊!丙○○:好啦!乙○○:好!㈥檢察官傳喚被告乙○○、丙○○、甲○○、董政憲於九十年三月七日,交由調查員訊問,結果(九十年度選他字第一一號卷第一五-四六頁):
①董政憲表示伊不知情且未參與協調勸退乙○○一事。
②甲○○不只否認參與勸退乙○○一事,且否認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到過乙○○家中。
③乙○○供稱:「我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赴莿桐鄉農會會務股辦妥
雲林縣莿桐鄉農會第十四屆理事候選人參選登記,於當日下午三時餘我返回住所後,甲○○隨即到我家找我並一再要求我退出理事選舉,但我一再表明參選到底的決心,甲○○乃通知莿桐鄉饒平村前村長丙○○於當日下午四時許到我家,丙○○表示:基於地方和諧,希望我能退出莿桐鄉農會第十四屆理事選舉;我在甲○○、丙○○的拜託請求下,對甲○○表示若能留一個莿桐鄉農會正式職員的缺給我,讓我可以介紹一名人員擔任該職,則我願意退出理事選舉,甲○○表示有關農會職員的任用係總幹事職權,因此,他隨即以他的行動電話向總幹事董政憲請示,董政憲不答應給我一個農會正式職員的缺,但與甲○○商討後,同意支付二十萬元給我做為退選理事之條件,我不願意接受二十萬元之勸退條件,並對 林健與 表示我願意花費三十萬元來參選理事,也不願意拿他的二十萬元,甲○○隨即再以行動電話向董政憲請示後,願意支付我三十萬元做為退選代價,當時我想若由我一人當選理事,沒有其他理事的支持與聲援仍然無法發揮改革農會的力量,因此,我才同意甲○○的要求,雙方達成以三十萬元之代價做為我退選理事的條件,並由甲○○陪同於當日下午五時許前往莿桐鄉農會會務股辦理撤回理事候選人登記之手續;甲○○則於翌(十六)日中午拿十五萬元,包括現金十萬元及一張五萬元的支票請丙○○轉交給我,另外十五萬元之尾款,甲○○則表示於選舉結束後(並未言明係會員代表或理、監事選舉結束)再行支付。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莿桐鄉農會辦理第十四屆會員代表選舉,我蟬連會員代表,但甲○○並未支付給我十五萬元尾款,直到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中午莿桐鄉農會召開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後,農會舉辦餐會,在宴席中我與甲○○同一桌,甲○○對我表示十五萬元之尾款,過二、三天之後再給我,但直到今(三月七日)日甲○○仍未支付十五萬元尾款給我。」④丙○○供稱:「九十年一月十五日約中午,莿桐鄉農會總幹事董政憲前來我
住所找我,我當時不在,渠向我母親表示,有農會理事乙○○登記的問題要請我幫忙解決,希望我母親能轉告我與渠連絡,我母親打電話給我向我說明此事,我隨即打電話到莿桐鄉農會找董政憲,但是接電話的是現任莿桐鄉農會理事長甲○○,渠拜託我出面請乙○○不要選理事,因為我與乙○○較有交情,並要我前往乙○○住所,一起陪他(甲○○)勸說乙○○。我在當日(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許抵達乙○○住所,當時甲○○已經在乙○○處向他勸說一個多小時,希望乙○○不要出來選理事,但是乙○○遲遲不肯答應。甲○○見我抵達,向我提出渠可以拿出二十萬元,要我問乙○○還要什麼條件才能退選,我轉達甲○○的話,表示為了地方和諧氣氛,希望乙○○能退出,乙○○向我表示,渠是為了地方農民權益出來參選理事,如今要他退選說不過去,後來乙○○表示,若要他退選,除非能空出一個農會職務,讓他能安插幫助過他的朋友,甲○○說這不是他能決定,要打電話問董政憲才能知道,甲○○打電話之後,表示沒辦法,只能以二十萬元勸退金為條件。後來乙○○向我表示,渠要拿三十萬元,拿到錢後將此款項捐給廟宇,我則表示也可以捐給九二一災民,甲○○聽到後,也是打電話詢問後,同意拿出三十萬元給乙○○,但要乙○○先到農會撤銷理事選舉登記。我乃在同日(一月十五日選舉登記截止日)下午五時許,與甲○○、乙○○一同前往莿桐鄉農會會務股,由乙○○向一名女職員辦理撤銷理事選舉手續。甲○○隨後向乙○○表示,三十萬元先拿十五萬元,尾款十五萬元在理、監事選後再拿。隔日(一月十六日)十一時許,甲○○前來我家,拿出十五萬元現金,請我轉交給乙○○,並要我要求乙○○寫下收據,以防乙○○日後不認帳,但是乙○○不答應寫收據,甲○○乃要我借一張五萬元的支票,連同十萬元現金拿給乙○○,同樣是防止乙○○日後不認帳,我向西螺朋友「羅華東」借五萬元支票,於當日(一月十六日)中午十二時許將支票及現金十五萬元交給乙○○。至於尾款部份,乙○○一再向我表示選舉已經結束,渠尚未拿到尾款十五萬元,甲○○則在電話中表示渠會處理,但至今尚未要我轉交。」㈦甲○○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測謊,就其所稱「①其未給乙○○十五萬元搓退賄款,②其未搓退乙○○。」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
,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測謊報告及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九0)陸(三)字第九0一三三一八一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考(九十年度選他字第一一號卷第九四-九八頁,九十年度選偵字第二號卷第三五頁)。
㈧甲○○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接受測謊後,測謊報告出來後,就此事更改供詞(九十年度選他字第一一號卷第九二-九三頁):
問:你是否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前往乙○○住所○○○鄉○○村○○路○○號
)?你前往乙○○住所目的為何?答:有的。我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中午有到乙○○住所,但乙○○不在家,我
僅碰到乙○○太太,並未遇見乙○○本人;我到乙○○家,主要是要找林景昌的兒子 林松山 聊天,但因林松山也不在家,我因而離開乙○○住所。
問:你是否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與董政憲碰面?是否於當日下午以你的行動電
話(電話號碼:0000000000)打電話給董政憲?電話主要談話內容是什麼?答:我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在我的菜園裡遇見董政憲,彼此並未談論任何
事情,董政憲於當日下午前往台北,準備參加隔(十六)日農會總幹事口試,我於當日下午確實有打行動電話給董政憲,至於電話談話內容我已記不清楚。
問:你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與丙○○勸退乙○○退出莿桐鄉農會第十四屆理事
選舉,所支付之新台幣(以下同)十五萬元前金,該筆項目如何籌措?由何人提供?答:我並未支付十五萬元給乙○○。
問:你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接受測謊,詢問問題中「有無搓退乙○○?」及「
有無給乙○○十五萬搓退賄款?」連續詢問三次,從數據上顯示你說謊程度為百分之百,顯然你係說謊且你有給乙○○十五萬元搓退賄款,你作何解釋?是否願意坦白供述?答:(甲○○低頭思考三十分鐘後,仍沉默未作答)。
㈨羅華東簽發有一紙日期九十年二月十五日,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為付款人,
支票號碼PB0000000號,面額五萬元之支票,並由案外人 葉永豐 提示,而於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兌現,有第一商業銀行支票存款存提紀錄查詢單影本、支票影本在卷可稽(九十年度選他字第一一號卷第三六-三七頁)。羅華東、丙○○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九十年度選他字第一一號卷第七一-七二頁):
(問羅華東)問:是否曾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中午開立一張八萬元支票給丙○○?答:有。
問:何因開立?答:他當日中午至我○○○鎮○○里○○街○○○巷○號找我,他說要一張票
,現金五萬元給我,去開一張票給他,因是朋友,他要票我就開給他,沒有問原因,他拿票就走了,票也兌現。
(問丙○○)問:拿票何用?答:由羅華東家出來,就去乙○○家,給他這張支票及現金十萬元。
三、本院認為:㈠上述監聽錄音係在被告丙○○、乙○○、甲○○三人無防備的情形下,監聽到的,內容應該最為可信。
㈡此外,乙○○、丙○○二人在被監聽到上述談話內容後,於九十年三月七日調
查員訊問時,即已自白犯罪。如果這不是事實,為何乙○○、丙○○會自證己罪?其中尤以丙○○,自己有一個違反水利法的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確定,仍在緩刑中,坦承本案犯行,即要在本案中被處有期徒刑,且要撤銷前案的緩刑,馬上要入監執行。因此,本院認為乙○○、丙○○的自白內容基本上十分可信。至於甲○○之辯護人所指其二人自白內容有細節上的出入,前後所供亦有細節上的出入,本院認為應是人的記憶上的些微偏差,或者陳述上的不夠精確所致,均無礙於大體事實的認定。是以,甲○○之辯護人聲請本院再就九十年一月十五日當天發生之經過情節、該三人坐位之具體位置、事件經過次序、二次打電話之具體時間、二次通話時間長短、以及二次打電話之間隔多久等情,隔離訊問乙○○、丙○○二人,並接受辯護人及被告甲○○之詰問,本院認為並無必要。
㈢對於上述監聽錄音內容,丙○○、乙○○二人之解釋,與其三人之電話談話內
容吻合。惟甲○○只於調查員訊問時,表示:「‧‧‧其中『健興叔『即我本人無誤,我也沒有談論任何有關金錢的事情,我電話中所指『處理給他』,也沒什麼事。」完全未能解釋監聽錄音內容。此外:
①甲○○之辯護人具狀辯稱:
「經查其所簽發九十年二月十四日九十年丁○朝忠聲監字第六號通訊監察書
記載:『監察處所:電話裝機處』、『監察理由: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有監察其相關通訊之必要』等語,其中就監察處所部分,並非記載『監察機房』或『電信機房』,而係記載『電話裝機處』,而所謂『電話裝機處』係指電話聲請人室外連接電信公司線路處,而非指『監察機房』或『電信機房』,故上開通訊監察書所記載之監察處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不符,而稽之九十年度選偵字第二號偵查卷內所附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之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記載監察電話之處所為『機0000000000』、『莿00000000』、『莿000-0000000』、『莿0000000000』,顯然係在『監察機房』或『電信機房』內從事電話監察,然卻與通訊監察書所載之『監察處所:電話裝機處』不符。故上開通訊監察書記載:『監察理由: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有監察其相關通訊之必要。』等語,只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所定之『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有監察其相關通訊之必要。』之要件,卻欠缺同條所定之『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要件,故該通訊監察書所載不符法定要件,其就本件所為之通訊監察不符法定程序,依上引最高法院判決要旨,該通訊監察紀錄,為未經合法調查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並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不利於被告甲○○犯罪事實之證據。」②本院認為:
⑴即使通訊監察書上應明確記載「在電信機房從事電話監察」,而通訊監察書漏載此項內容,亦無礙於通訊監察程序之合法控制。
⑵至於以金錢污染基層農會選舉,全面掌控農會的理事選舉過程,自堪認是違反社會秩序、情節重大。
⑶再者,應予說明的是,被告甲○○及辯護人迴避對監聽錄音內容做說明,當係甲○○未能合理解釋所致。
㈣此外,甲○○與乙○○、丙○○的供詞完全矛盾,衡諸常情,應該有一方說謊
。從而,甲○○未能通過測謊,益使本院相信乙○○、丙○○之供述。至於證人羅華東簽發的上述五萬元支票,為何流至葉永豐提領(業如前述),而與其於檢察官訊問時所供「彰仔」向其借該支票,伊交給「彰仔」之子等語(九十年度選他字第一一號卷第五七頁),有所出入,乙○○於本院審理時解釋「彰仔的真實姓名我不知道,我都是叫他偏名,因為他說票他不要,後來我就給他現金。」「他拿支票回去,他的家人說票不知道怎麼領,當天他把票拿回來給我,我給他現金。三天後他有拿錢還我。」乙○○此部分之供詞前後矛盾,難被採信。然而,乙○○不願明白供述將支票交由何人、作何使用,可能想要保護某些事、某些人,本院認為,尚無礙於本案事實的認定。從而,甲○○之辯護人聲請傳訊證人葉永豐,本院認為並無必要。
㈤再者,乙○○在與甲○○談判時,完全清楚自己在做什麼,況且事後也拿到了
十五萬元,其所辯「被詐欺」云云,不足採信,本院認為尚無礙於其受賄事實之認定。至於丙○○非但參與協調,且事後亦代轉甲○○之賄款十五萬元予乙○○,是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辯不構成共犯云云,亦不足採信。
四、論罪科刑:㈠被告甲○○、丙○○係犯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農會之選舉對於
候選人交付財物而約其放棄競選罪。其等所為期約交付財物之行為,業已為其後高度之交付財物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其二人就該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㈡被告乙○○係犯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農會之選舉候選人收受財
物而許以放棄競選罪。其所為期約收受財物之行為,業已為其後高度之收受財物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㈢本院審酌:
①被告乙○○、甲○○均無犯罪前科,被告丙○○有上述違反水利法等案件,現在緩刑中的犯罪前科,有卷附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三件在卷可稽。
②依據被告三人調查筆錄上的記載,被告丙○○三十七歲,曾擔任雲林縣莿桐
鄉第十四屆饒平村村長,當選第十二、十三、十四屆莿桐鄉農會饒平村小組長,已婚,育有二女;被告甲○○五十五歲,約於六十八年間擔任莿桐鄉農會第九屆理事、第十一、十二屆常務監事、第十三屆縣農會理事,目前當選第十四屆莿桐鄉農會理事長,已婚,育有二女一男;被告乙○○已七十歲,曾經擔任莿桐鄉農會第十三屆會員代表,目前擔任第十四屆會員代表,已婚,育有一男四女。被告三人均已有相當的年紀,非但要支撐家庭,尚且要負擔部分的公共事務,作為莿桐鄉地區的領袖人物。這樣有肩膀的領袖人物,足以為我們理解台灣社會基層的管道。本院因而從這個案件認識到:
⑴被告甲○○在此次莿桐鄉農會的理事選舉中,為了讓乙○○退選,可以使
用金錢來收買。那麼,其它可以使之勝選、可以控制選舉的手段,是否也被採用,即容易引起聯想。一般的台灣居民不見得身歷其境,卻總是可以如此來推想基層的選舉。
⑵本案審理之初,被告乙○○即已對法官提到「說是說三十萬元,但他另外
十五萬元沒有付,說起來是詐欺。因為我不肯開收據,他就拿壹張五萬元的支票及十萬元現金給我。說難聽一點是詐欺,甲○○及總幹事董政憲,他們二人詐欺我。」這一段話,著實讓法官十分訝異。審理中,乙○○又再次提到「我這算是被騙的。講說三十萬元,為何只拿十五萬元,這算是詐欺‧‧」令人十分在意乙○○對「被騙」是如此的在意,對違犯法律一事卻如此的不在意!法官相信一起在做這件事的乙○○、丙○○、甲○○三人,對於在選舉中將手上的政治實力當成商品交易,並不以為恥。本院認為,買賣權位,以爭得更多的生存資源,才是他們深信的道理,才是莿桐鄉居民實踐中的規範;至於公共利益、清白選舉救台灣云云,不過是冷氣室裡立委諸公共同的謊言。
⑶本院基於這個認識,覺得以賄選的法律,對於本案被告加以處罰,基本上
不用說太多的道理。因為,以被告三人的年紀,以被告三人在社會上體悟到的生存法則,聽不進作為後輩的法官嘮叨、而且像是外星人觀點的論述。法官能做的是,根據法律這個他們並不誠心信服的處罰規定,加以宣告,以求盡量遏阻他們違背法律而已。以情節及事後的態度來分,丙○○在偵審過程中大部分時候坦然面對這個事情,乙○○也自白了,但卻也是收受賄款的人,至於甲○○,金錢交易因他的需要而起,至今仍當著他的理事長;因而,本院認為,依序處丙○○、乙○○、甲○○有期徒刑二月、四月、八月為適當,並就乙○○、丙○○所處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依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乙○○所收受之財物十五萬元,應沒
收。至於被告乙○○收受之財物為金錢(五萬元支票只是支付之工具,嗣後支票兌現,仍是收受到金錢),是以無追徵價額之問題,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在培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農會之選舉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三對於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
四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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