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附表編號1至4及5至7所示罪刑分別符合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應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二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其另犯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三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4及編號5至7所示之罪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編號2-5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7年7月17日│98年1月22日│98年1月23日16時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10836號│98年度毒偵字第271、102│98年度毒偵字第271、102││││2號、偵字第6215號│2號、偵字第6215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1579號│98年度訴字第680、747號│98年度訴字第680、747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5日│98年6月30日│98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南高等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臺南分院││││判├────┼───────────┼───────────┼───────────┤│決│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780號│98年度訴字第680、747號│98年度訴字第680、747號││├────┼───────────┼───────────┼───────────┤││確定日期│98年1月23日│98年7月20日│98年7月20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4922號│││98年度執字第1141號│││├───────────┴───────────────────────┤││編號1至4符合數罪併罰│└──────┴───────────────────────────────────┘┌──────┬───────────┬───────────┬───────────┐│編號│4│5│6│├──────┼───────────┼───────────┼───────────┤│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編號2-5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8年1月23日9時許│98年3月19日20時50分許│98年5月19日││││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271、102│98年度毒偵字第271、102│98年度毒偵字第1587號│││2號、偵字第6215號│2號、偵字第6215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680、747號│98年度訴字第680、747號│98年度訴字第1146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6月30日│98年6月30日│98年9月17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680、747號│98年度訴字第680、747號│98年度訴字第1146號││決├────┼───────────┼───────────┼───────────┤││確定日期│98年7月20日│98年7月20日│98年10月19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4922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6674號││├───────────┬───────────┴───────────┤││編號1至4符合數罪併罰│編號5至7符合數罪併罰│└──────┴───────────┴───────────────────────┘┌──────┬───────────┬───────────┬───────────┐│編號│7│││├──────┼───────────┼───────────┼───────────┤│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年3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771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321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14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1321號││││決├────┼───────────┼───────────┼───────────┤││確定日期│98年11月2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725號││││├───────────┤││││編號5至7符合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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