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士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士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士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徐士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15日│102年4月18日│102年6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9867號│102年度偵字第9867號│102年度偵字第18277、│││││18781、21167、103年│││││度偵字第8242、16875、│││││17063號、104年度偵字│││││第999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45號│102年度訴字第845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8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10日│103年1月10日│104年7月9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45號│102年度訴字第84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判決├────┼───────────┼───────────┼───────────┤││判決│103年5月8日│103年5月8日│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確定日期│││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日,應予更正)│├───┴────┼───────────┼───────────┼───────────┤│備註│1.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2.編號3至4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70號、8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編號│4│5│6│├────────┼───────────┼───────────┼───────────┤│罪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18日│102年6月18日│102年6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8277、│102年度偵字第18277、│102年度偵字第18277、│││18781、21167、103年│18781、21167、103年│18781、21167、103年│││度偵字第8242、16875、│度偵字第8242、16875、│度偵字第8242、16875、│││17063號、104年度偵字│17063號、104年度偵字│17063號、104年度偵字│││第9994號│第9994號│第999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857號│857號│8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確定日期│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備註││└────────┴───────────────────────────────────┘┌────────┬───────────┬───────────┬───────────┐│編號│7│8│9│├────────┼───────────┼───────────┼───────────┤│罪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19日│102年6月20日│102年6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8277、│102年度偵字第18277、│102年度偵字第18277、│││18781、21167、103年│18781、21167、103年│18781、21167、103年│││度偵字第8242、16875、│度偵字第8242、16875、│度偵字第8242、16875、│││17063號、104年度偵字│17063號、104年度偵字│17063號、104年度偵字│││第9994號│第9994號│第999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857號│857號│8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確定日期│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備註││└────────┴───────────────────────────────────┘┌────────┬───────────┬───────────┬───────────┐│編號│10│11│12│├────────┼───────────┼───────────┼───────────┤│罪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21日│102年6月21日│102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8277、│102年度偵字第18277、│102年度偵字第18277、│││18781、21167、103年│18781、21167、103年│18781、21167、103年│││度偵字第8242、16875、│度偵字第8242、16875、│度偵字第8242、16875、│││17063號、104年度偵字│17063號、104年度偵字│17063號、104年度偵字│││第9994號│第9994號│第999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857號│857號│8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確定日期│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備註││└────────┴───────────────────────────────────┘┌────────┬───────────┬───────────┬───────────┐│編號│13│14│15│├────────┼───────────┼───────────┼───────────┤│罪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22日│102年6月22日│102年6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8277、│102年度偵字第18277、│102年度偵字第18277、│││18781、21167、103年│18781、21167、103年│18781、21167、103年│││度偵字第8242、16875、│度偵字第8242、16875、│度偵字第8242、16875、│││17063號、104年度偵字│17063號、104年度偵字│17063號、104年度偵字│││第9994號│第9994號│第999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857號│857號│8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確定日期│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備註││└────────┴───────────────────────────────────┘┌────────┬───────────┬───────────┬───────────┐│編號│16│17│18│├────────┼───────────┼───────────┼───────────┤│罪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24日│102年6月24日│102年6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8277、│102年度偵字第18277、│102年度偵字第18277、│││18781、21167、103年│18781、21167、103年│18781、21167、103年│││度偵字第8242、16875、│度偵字第8242、16875、│度偵字第8242、16875、│││17063號、104年度偵字│17063號、104年度偵字│17063號、104年度偵字│││第9994號│第9994號│第999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857號│857號│8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確定日期│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備註││└────────┴───────────────────────────────────┘┌────────┬───────────┬───────────┬───────────┐│編號│19│20│21│├────────┼───────────┼───────────┼───────────┤│罪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6日│102年6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8277、│102年度偵字第18277、│102年度偵字第18277、│││18781、21167、103年│18781、21167、103年│18781、21167、103年│││度偵字第8242、16875、│度偵字第8242、16875、│度偵字第8242、16875、│││17063號、104年度偵字│17063號、104年度偵字│17063號、104年度偵字│││第9994號│第9994號│第999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857號│857號│8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確定日期│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備註││└────────┴───────────────────────────────────┘┌────────┬───────────┬───────────┬───────────┐│編號│22│23│24│├────────┼───────────┼───────────┼───────────┤│罪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8277、│102年度偵字第18277、│102年度偵字第18277、│││18781、21167、103年│18781、21167、103年│18781、21167、103年│││度偵字第8242、16875、│度偵字第8242、16875、│度偵字第8242、16875、│││17063號、104年度偵字│17063號、104年度偵字│17063號、104年度偵字│││第9994號│第9994號│第999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857號│857號│8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確定日期│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備註││└────────┴───────────────────────────────────┘┌────────┬───────────┬───────────┬───────────┐│編號│25│26│27│├────────┼───────────┼───────────┼───────────┤│罪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30日│102年7月2日│102年7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8277、│102年度偵字第18277、│102年度偵字第18277、│││18781、21167、103年│18781、21167、103年│18781、21167、103年│││度偵字第8242、16875、│度偵字第8242、16875、│度偵字第8242、16875、│││17063號、104年度偵字│17063號、104年度偵字│17063號、104年度偵字│││第9994號│第9994號│第999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857號│857號│8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確定日期│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備註││└────────┴───────────────────────────────────┘┌────────┬───────────┬───────────┬───────────┐│編號│28│29│30│├────────┼───────────┼───────────┼───────────┤│罪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2日│102年7月3日│102年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8277、│102年度偵字第18277、│102年度偵字第18277、│││18781、21167、103年│18781、21167、103年│18781、21167、103年│││度偵字第8242、16875、│度偵字第8242、16875、│度偵字第8242、16875、│││17063號、104年度偵字│17063號、104年度偵字│17063號、104年度偵字│││第9994號│第9994號│第999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857號│857號│8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確定日期│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備註││└────────┴───────────────────────────────────┘┌────────┬───────────┬───────────┬───────────┐│號│31│32│33│├────────┼───────────┼───────────┼───────────┤│罪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6日│102年7月6日│102年7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8277、│102年度偵字第18277、│102年度偵字第18277、│││18781、21167、103年│18781、21167、103年│18781、21167、103年│││度偵字第8242、16875、│度偵字第8242、16875、│度偵字第8242、16875、│││17063號、104年度偵字│17063號、104年度偵字│17063號、104年度偵字│││第9994號│第9994號│第999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857號│857號│8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確定日期│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備註││└────────┴───────────────────────────────────┘┌────────┬───────────┬───────────┬───────────┐│編號│34│35│36│├────────┼───────────┼───────────┼───────────┤│罪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5年4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18日│102年6月21日│102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8277、│102年度偵字第18277、│102年度偵字第18277、│││18781、21167、103年│18781、21167、103年│18781、21167、103年│││度偵字第8242、16875、│度偵字第8242、16875、│度偵字第8242、16875、│││17063號、104年度偵字│17063號、104年度偵字│17063號、104年度偵字│││第9994號│第9994號│第999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857號│857號│8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確定日期│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備註││└────────┴───────────────────────────────────┘┌────────┬───────────┬───────────┬───────────┐│編號│37│38│39│├────────┼───────────┼───────────┼───────────┤│罪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5年4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8日│102年7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8277、│102年度偵字第18277、│102年度偵字第18277、│││18781、21167、103年│18781、21167、103年│18781、21167、103年│││度偵字第8242、16875、│度偵字第8242、16875、│度偵字第8242、16875、│││17063號、104年度偵字│17063號、104年度偵字│17063號、104年度偵字│││第9994號│第9994號│第999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857號│857號│8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確定日期│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備註││└────────┴───────────────────────────────────┌────────┬───────────┬───────────┬───────────┐│編號│40│41│42│├────────┼───────────┼───────────┼───────────┤│罪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2日│102年7月3日│102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8277、│102年度偵字第18277、│102年度偵字第18277、│││18781、21167、103年│18781、21167、103年│18781、21167、103年│││度偵字第8242、16875、│度偵字第8242、16875、│度偵字第8242、16875、│││17063號、104年度偵字│17063號、104年度偵字│17063號、104年度偵字│││第9994號│第9994號│第999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103年度訴字第570號、││││857號│857號│8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104年11月10日(聲請書│││確定日期│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附表誤載為104年11月5││││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