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83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告 李自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就本件信用卡貸款約定書涉訟時,約定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訂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見本院卷第7頁)、中國信託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卡友信貸)第11條第2項(見本院卷第22頁)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關於信用卡利息部分,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263元部分自民國104年6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14.85%計算之利息、35,392元部分自104年6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7.85%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嗣於105年5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具狀更正信用卡利息部分之請求為如附表所示,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99年5月7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VISA),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被告至104年6月2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款38,785元(其中38,655元為消費款、130元為循環利息)未清償,被告依約除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帳款,並應給付其中3,263元部分自10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85%計算之利息、其中35,392元部分自104年6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7.85%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於102年5月2日向原告借款700,000元,約定自102年5月20日起至116年10月27日止,分期清償,利息依機動利率計付,如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改依週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詎被告於103年10月7日後,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633,438元未予清償,爰請求被告給付633,438元,及自10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㈢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關係及消費借貸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中國信託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卡友信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互核相符。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以信用卡簽帳消費、小額信貸而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與利息,自應負清償責任。㈢綜上,原告基於信用卡使用契約關係及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為7,380元及海外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000元,共8,380元應由被告負擔。
五、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計算方式│├──┼────┼─────┼─────┼────┼───────┤││││││自10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3,263元│14.85%│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自104年6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17.85%│日止,按左開利││1│信用卡│38,785元│││率計算之利息。││││││││││││35,392元├────┼───────┤││││││自104年9月1日││││││15%│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自10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2│小額信貸│633,438元│633,438元│20%│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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