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附民上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上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三七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審所為駁回其訴之判決,惟未為何陳述。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而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前段及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以有刑事訴訟起訴並繫屬於法院為前提,若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可言,其所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即不符合法定程式,即非法律所允許。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乙○○雖具狀以被上訴人甲○○ 侵占渠 等父親所留遺產等財物,而向原審法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惟查並無何上訴人指訴被上訴人涉嫌侵占之刑事訴訟案件起訴繫屬於原審法院,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自無對被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損害之可言,詎上訴人竟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損害,其所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訴自非法律所允許,原審法院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雖具狀聲明不服原審判決,惟空言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其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張傳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秦慧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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