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331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黃思凱
巷5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思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7月11日止累計297,742元正未給付,其中83,493元為消費款;214,249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33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思凱│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83493││7月12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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