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7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06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執聲字第1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附表所示之DVD光碟叁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宇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2年度偵字第106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光碟3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此為著作權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2年度偵字第106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DVD光碟3片,均為被告所有供其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盜版之DVD光碟│叁片│即扣押物品清│││││(臺灣臺北地│││││法院檢察署10│││││2年度紅保管字│││││511號)所載之│││││盜版DVD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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