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百鏗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驗餘淨重貳公克及殘留微量海洛因之包裝袋肆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百鏗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他字第1425號行政簽結。惟該案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總毛重2.93公克,總淨重2.03公克,總純質淨重1.16公克)經送檢驗,含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涉嫌於101年5月14日凌晨1時30分許持有上揭第一級毒品之案件,然被告於當時為警查獲後,經本院以10
1年度審訴字第1107號判決認被告於101年5月13日22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應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因被告曾供稱該毒品係供己施用,故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持有上揭毒品之犯行,應為該判決所判處有罪確定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責所吸收,而認持有毒品部分並無再開偵查之必要,應予行政簽結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閱無誤。惟為警查扣之粉末物3包(合計淨重0.91公克,驗餘淨重0.9公克,空包裝總重0.51公克)及粉塊狀物1包(淨重1.12公克,驗餘淨重1.1公克,空包裝重0.39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於101年8月2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