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3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德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蕎揚實業有限公司、 賴俊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明確之利息及違約金之聲明(含起息日之基準利率及提出該利率表;違約金之起算日、期間應確定其日期;加計遲延利息之起算日期應明確等)。
二、請陳明正確之相對人。
三、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