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債務人 陳政明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何乃隆 律師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賴麗慧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曹𦓻峸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張嘉芸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政明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103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卷第57頁),其名下有民國84年間出廠之汽車一輛,而本院於103年12月8日依職權向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所開設帳戶明細,僅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現金存款新台幣5,000元,於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幣帳戶尚餘美金0.02元及紐西蘭幣0.04元,另有購置摩根新興市場債月配美基金18.75單位,又查其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以其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有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函、玉山銀行存匯中心函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稽。前揭清算財團財產中,汽車及外幣存款因無殘值不予變價,其餘清算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並經解繳款項共12,753元到院。綜上所述,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現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