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9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90號聲請人吉峰廣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金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附表編號1至3所示支票已於民國104年4月10日屆滿,附表編號4所示支票則於10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民國)│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1│吉峰廣告工程有限公│台北市第五信用合│6,300元│103年12月31日│SH0000000│4個月│││司蔡金松│作社吉林分社│││││├──┼─────────┼────────┼───────┼────────┼─────┼──────┤│2│吉峰廣告工程有限公│台北市第五信用合│15,900元│103年12月31日│SH0000000│4個月│││司蔡金松│作社吉林分社│││││├──┼─────────┼────────┼───────┼────────┼─────┼──────┤│3│吉峰廣告工程有限公│台北市第五信用合│14,364元│103年12月31日│SH0000000│4個月│││司蔡金松│作社吉林分社│││││├──┼─────────┼────────┼───────┼────────┼─────┼──────┤│4│吉峰廣告工程有限公│台北市第五信用合│27,300元│103年11月31日│SH0000000│3個月│││司蔡金松│作社吉林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