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11號原告 林佳恩 法定代理人 林佳霖 被告 張麗卿
施佑蓉 施佑承 施佑典 上開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