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1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取具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5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茲准予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6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巫淑芳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