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5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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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5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59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依據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莉莉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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