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9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黃欣怡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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