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9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規定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追加者,則為法所不許(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訴字第103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97年度訴字第421號被告甲○○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97年3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判決,此有該案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而公訴人所為本件之追加起訴係於97年4月118日繫屬本院,亦有本院收文章蓋於其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4月18日乙○瑞讓97營偵399字第29440號函與所附追加起訴書可資參照,是公訴人之追加起訴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而為,揆諸首開說明,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