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526號
原   告  高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嘉琴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王麗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