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廷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9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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